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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非法现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2:56:22 阅读: 来源:POM厂家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两种情形,这两类犯罪行为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向社会公众,亦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资金是否来源于社会不特定对象是非法集资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以及一般的诈骗犯罪行为相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究应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就成为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准确定罪和量刑的前提和基础。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因对“何谓社会不特定对象”的界定不准,而将诈骗罪误判为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或者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错判为诈骗行为,甚至将合法的民间非正规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相混淆的例子并不鲜见。

“社会不特定对象”是与“社会特定对象”相对应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不特定对象”一般是通过对“社会特定对象”进行排除的方式加以认定。“社会特定对象”是社会公众中的一个特定范畴,我们可以通过很多标准将“社会特定对象”从社会公众这样一个坐标系中予以固定和明确,例如年龄标准、职业标准、地域标准、血缘关系标准等等,划分标准不同,“社会特定对象”的范围也会因之而产生差异。由此可见,“社会特定对象”是一个外延不确定,标准不明确的概念。在笔者看来,在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认定时,要跳出其范围是否确定的思维定式,而应该从刑法规范的目的出发,考察具体案件中的划分标准是否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基于此,笔者认为,作为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指行为人的集资行为不是针对特定对象,或者尽管表面上看是针对特定受害人而为,但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聚集资金,至于集资对象之是否特定、人数之多寡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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