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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南纺造假案凸显退市制度弊病

发布时间:2020-10-17 01:28:17 阅读: 来源:POM厂家

南纺造假案凸显退市制度弊病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中国证监会近日宣布新一轮退市改革的四大目标,要求将欺诈上市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南纺股份连续5年财务造假却只领到50万元的罚单,且暂无退市之虞。  南纺股份的案例颇具戏剧性。其在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4亿元,但2012年到2013年连续两年盈利。一方面,由于其财务作假,证监会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另一方面,尽管之前连续5年亏损,但近两年连续盈利,让它就此走出退市阴影。这个特殊的案例引发了投资者的两大质疑:一是造假处罚是否太轻;二是为何不能直接退市。

用造假的手段来保留上市地位的做法屡见不鲜,然而,现有制度框架下,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只开罚单外加警告,这样的代价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可以承受的。于是,更多的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形成恶性循环。  与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现有《证券法》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明显比较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张一飞表示,美国《塞班斯法案》404条款的核心是加强了对于证券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比如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最多判5年,根据《塞班斯法案》则可以判到25年;至于行政处罚,我国最高处罚募集资金的1%到5%,《塞班斯法案》则明确规定,如果是个人,最高处罚可达500万美元,公司则可至2500万美元。  并且,国内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远低于相关中介机构。以万福生科案为例,该公司为上市在2008年到  2010年虚增营业利润超过1亿元,最终只被罚款30万元。而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被“没一罚二”,共计罚款7665万元,并暂停  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为了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有分析人士建议,须同步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增设股东权益保护的专章,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操作中,应进一步完善证监会的行政稽查与处罚机制,推动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申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配合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投资者的另外一个质疑是南纺股份缘何逃脱退市的厄运。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解释称,《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因追溯调整出现亏损的处理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是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继续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三是暂停上市后,公司下一年度在净利润、净资产等方面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以上规定的出炉有其实践的来源。“2002年追溯重述后连续3年亏损的ST生态,曾被作出直接暂停上市的决定,当时市场特别是投资者反应强烈。”邓舸表示,基于这些考虑,此后修订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的情形,首先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以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提示风险。  有分析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对现有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与历史公司情况的权衡。以ST生态退市事件为例,历史事项延伸到现在才发现,后期的股东不知情,如果对公司作出直接退市等处罚,对于公司现有中小投资者并不公平。  既要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又要维护历史股东的权益,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堵住相关财务标准的漏洞。近日,证监会公布了退市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业内专家学者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目前的退市制度有两个相对明显的缺陷——一是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的复牌标准相对过低,不够明确;二是公司在终止上市之后再重新上市的过程,需要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标准。以上两方面缺陷如果能够弥补,将使退市制度更加具有威慑力。  此外,在对欺诈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时,有必要对欺诈上市的情形予以明确。特别是在A股IPO公司包装上市成风的情况下,如何区别包装上市与欺诈上市,需要有明确的认定标准。  “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还必须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结合起来。”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称,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可要求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以及已经上市流通的原大小非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平均融资成本。凡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进价格高于回购价格的,其投资损失由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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